2017-05-09
俞可平:重新思考平等、公平和正义(之二)
现代汉语中的“公正”,更多是指“公平正义”的简称。“平等”的一般意义,指的是一种无差别的结果或状态。作为一个政治学概念的“平等”,它指的是人们享有同等的人格、基础资源、基本权利、重要能力和社会地位。“公平”则是一个程序和过程的概念,就是按照相同的原则分配公共权利和社会资源,并且根据相同的原则处理事情和进行评价。“正义”本质上是一个应然的概念。对于个人而言,“正义”就是每个人出于自身良知而产生的“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得到什么”的道德命令。对于社会而言,“正义”就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公平地获得其应该获得的事物。可见,“平等”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公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原则,而“正义”则是人类社会之首善。
“北大政治学”(PKURCCP)分两期推出全文。——编者按
文/俞可平
北京大学讲席教授、政府管理学院院长
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
作为基本人权的平等(Equality as the principle human rights)
与生存权和自由权一样,平等也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之一。这里的“每个人”指的是一切社会中的所有人,而不管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党派、国籍、门第、财产、文化、才能等状况如何。平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意味着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与生存权和自由权一样,平等权作为基本人权,首先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要求,保证基本平等权的实现,是政府和社会对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由权主要是一种消极权利,即国家对个人的自由通常只能消极地不作为,而不能过度去干预。与个人的基本自由权有所不同的是,个人的基本平等权主要是一种积极权利。所谓积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行为的权利,积极权利主要是社会福利权利,主要指各种受益权(如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休假权、娱乐权等)。对基本的社会福利权,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享有权。国家不得消极地不作为,而是必须积极地作为,它有不可推卸的实施义务。
平等之所以成为基本的人权之一,首先是因为人类虽然有种族、性别、阶级、文化、语言、信仰等重大差别,但人作为人的本质是相同的。人类本质的这种相同性,是平等作为基本人权的前提。“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平等之所以是人的基本权利,还因为平等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平等,诸如自由、生命、安全、信仰、参与、选举、教育、福利、休息、工作等其他权利,就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充分的。正如西塞罗所说,“确实没有什么比自由更美好,但是如果不是人人都能平等地享受自由的话,那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也认为,过分的经济不平等将“潜在地威胁各民主社会以及作为其基础的社会正义价值”。
最后,平等之为基本人权,是因为对平等的向往,是所有正常人的内在本能。追求平等,是人类的一种超验价值,是人的天性。洛克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对“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命题,无需任何经验的证明。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指出的那样:“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可转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作为基本人权的平等,最大的敌人是特权。特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权,而是指个人因为拥有某种地位或加入某个组织后所享受的特殊权利,如阶级特权、官员特权、党员特权、会员特权等等。特权是非同寻常的额外权利,而人权则是一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特权是对人类平等权利的公然剥夺,是对人类不平等的合法化。特权通常在制度上承认并且保护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尊严、自由、安全、财产、福利、教育、选举、参与、决策、信息等方面的不平等。特权既产生于垄断的政治权力,也产生于垄断的资本权力。无论是政治特权还是经济特权,不仅摧毁社会平等的基础,而且势将导致权力的暴政和“金钱的暴政”。
人类追求平等的过程,同时就是限制特权的过程。平等作为一种普遍的人权,本身就是与特权斗争的产物。“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宣布为人权”。平等与特权是方向相反的两个极端,特权的存在意味着合法的不平等的存在;只要社会存在特权,人类对基本平等权利的追求就不能放弃。社会中特权现象越普遍,特权阶层的人数越多,那么,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就越严重,社会的平等程度就越低。特权现象越严重,社会政治就越反动;反之,人们享受的平等权利越多,社会政治就越进步。
作为社会规则的公平(Fairness as the foremost social rule)
从其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来说,公平首先是分配资源、权利和机会的规则。诚如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Walzer)所说,“人类社会是一个分配的社会”,“分配的内容包括成员资格、权力、荣誉、宗教权威、神恩、亲属关系与爱、知识、财富、身体安全、工作与休闲、奖励与惩罚以及一些更狭义和更实际的物品---食物、住所、衣服、交通、医疗、各种商品,还有人们收集的所有稀奇古怪的东西”。尽管人类的政治进步,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为资源和权利的分配更加平等,但人类走向平等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漫长过程。千百年来,人类在追求平等方面,已经经过了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三个不同的阶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即使在人格、机会和基本权利的平等方面,人类也依然受到了相当的限制。至于在经济资源和社会福利的分配方面,平等是例外,不平等则是常态。
以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公平原则和公平标准,去合适地分配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权益,去处理形形色色的事务,去评判各种是非,对于人类的福祉和社会的进步而言,与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平等一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系列的规则,形成各种社会制度;反之,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体现为相对成型的各种规则体系。对于人类进步而言,公平是所有社会规则体系的灵魂和核心。换成罗尔斯的话来说,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一个社会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的公平要靠一系列的规则来保证,制度对于权利、资源、机会和义务的公平分配有着压倒一切的重要性。首先,制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标准的同一性,从而保障权利和资源分配在空间上的公平。制度不是针对个别对象的,而是适用于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判断一项制度是否公平的重要原则。制度化的标准和原则也不是因人而异的,而对所有适用对象具有一致性。如果在资源、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标准是不确定的或多重的,那就谈不上制度化,也就不可能有分配的公平。
其次,制度具有恒久性,从而有助于权利和资源分配在时间上的公平。分配的公平不仅具有空间的意义,即制度化的标准和原则对共同体全体成员普遍适用;而且具有时间的意义,即这些标准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期内,对先后的资源和权利分配均有同等的适用性。一项健全的制度不能因人而异,朝令夕改,而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今天一个标准,明天又是一个标准,这同样是一种分配的不公平。相同条件的共同体成员,可能因制度和政策多变,而导致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不公。所以,制度和政策的反复多变,不仅意味着政治发展的不可持续和政局的不稳定,也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社会的不公平。
其三,民主的制度凝聚了最大限度的共识,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最大程度的公平感。事关权益和资源的分配制度,如果决策者没有广泛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那么或是因为决策者本身的理性局限,或是因为决策者自身的利益倾向,这项制度就难以导致公平的结果。只有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在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吸取各种合理的意见,使制度和政策具有最大的代表性,才能保证制度的合理性,从而使利益的分配具有最大的公正性。迄今为止,在人类发明的各种社会政治制度中,唯有民主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利益相关者合法地参与制度形成和政策制定过程。在非民主制度下,开明的统治者也有可能在决策过程中听取民众的意见,并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但这是政治的非常态。相反,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以民意为基础,广泛听取民众意见,满足民众需要,这是制度性的要求,是政治常态。因而,比较而言,在所有政治制度中,民主政治最能够保障权利、资源和义务分配的公平。公平是民主政治的要素之一,也是评价民主的一个标准。一般地说,民主愈发达,社会就愈公平。
作为制度和规则的社会公平,最主要的敌人是专制和人治。在专制政治下,少数统治者掌握着全部政治权力,垄断了所有重要的社会资源,他们通过体制性的经济剥夺和政治压迫,将大量财富和特权集中于自己,从而形成一个经济上的剥削阶级和政治上的特权阶层,使物质财富、政治权益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呈现明显的两极化。专制统治集团往往利用国家的意识形态工具,对社会的不公平进行理论辩护和愚民教育,企图使民众自觉接受这种体制性不公平。当被统治者对社会不公表达不满并试图进行抗争时,统治者便会运用国家的暴力机器进行无情的镇压。因此,专制政治是社会公平的天敌,专制程度愈严重,社会不公便愈突出。努力反抗和消除专制,以民主政治取代专制政治,其实便是从制度上追求社会的公平。社会公平需要制度屏障,只有制度化的规则,特别是国家的法律规范,才能有效保障社会的公平。如果国家统治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个人,国家治理不依靠法律而依靠个人意志,那么,社会公平就失去了基本的制度依托。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和个人利益的偏向,即使最贤明的领导者也难以通过人治来实现社会的公平。从人治走向法治,不仅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经之路。
作为人类至善的正义(Justice as the highest good)
罗尔斯以论述作为公平的正义而一举成名,其《正义论》影响广泛而深远。罗尔斯的正义论,在重新唤起人们关注正义的同时,也把人们的眼光引向社会公平。以至于有人认为,“在政治哲学里,正义理论已经典型地成为分配正义的理论”。然而,正义远非只限于分配的公平,它包含了人类的一切美好。正如亚里士多德赞美正义的那样,正义是人类的“至善”:“正义常常被视为最大的美德(the greatest virtues),比‘日月星辰’更加光彩夺目。正如谚语所说,‘正义集中了人类的所有美德’”。正义不仅代表了分配的公平和权利的平等,而且代表了个人的良知和社会的美德。“无论‘正义’还指别的什么,它都是指一种美德;而无论实践推理还要求别的什么,它都要求在那些能展示它的人身上有某些确实的美德”。正义不仅意味着个人权利的最大化,也意味着整个共同体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正义既代表了结果的公平,也代表了程序的公平,是结果和程序的完美统一。正义既是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和谐的官民关系。正义既能够带来国内的政通人和局面,也能够导致国际社会的和平共处。简而言之,正义就是人类真善美的集合,一个正义的社会,就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社会。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对西方的主流正义思想持激烈的批判态度,但即使对于他们来说,在形成其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过程中,也充分肯定了作为至善的正义:“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正义之所以是人类的至善,首先是因为正义基于人类的良知和理性。人类的一切善行,无不源于其内在的良知和理性,而正义是其中最高的善。这种良知和理性,是人类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根本所在,是人之所成为人的基本品质。正义集中了人类最大的良知和理性,它“赋予每一个人以权利的意志”,是人类的首善。
其次,正义也符合自然的理性,是自然秩序在社会领域的体现。埃德蒙·柏克说,“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并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
其三,正义也是立国之本。任何伟大的国家,只有从事正义的事业,才能对内得到人民的坚定拥有,对外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强调“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里的“道”实质上就是正义。奥古斯丁也说,没有正义,就没有人民的共和国。“如果说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没有‘人民’就没有‘法权的一致’,没有正确就没有正义,那么由此可以毫无疑问地推论,没有正义就没有共和国”。
其四,正义为人类的文明进步提供了根本的价值和目标,指明了人类前进的方向。“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人类文明社会的目的。无论过去或将来始终都要追求正义,直到获得它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丧失了自由为止”。人类文明的演进充满了罪恶和苦难,但无论多少艰难和罪恶都阻挡不住人类走向更高文明的步伐,人类文明进步的源动力,就在于人类自身有一种不可遏制的追求正义的内在冲动。
最后,正义成为人类的至善,还在于它为人类评价自身的善恶提供了终极的道德标准。“当亚里士多德称颂正义是政治生活的第一美德时,他所采取的方式足以表明,一个对正义观念缺乏实践上的一致性的共同体,必然也缺乏政治共同体所需的必要基础”。无论是自然正义还是社会正义,它们都是人类行为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正是因为存在着终极的正义标准,历史才可以最终判断个人的善恶,以及社会或政府的好坏。
正义的主要敌人,是人性的丧失。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人的身上既有人性,也有兽性。人类的进步与发展过程,是一个人性逐渐克服和战胜兽性的过程。毫无疑问,从历史的长河看,基于理性和良知的人性,压倒性地战胜了人类身上原本存在的兽性。但是,对于某个具体的人和某个特定的群体,完全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人性被遏制,而兽性得以张扬。邪恶的力量通常用三种方法来抹杀人性,压制正义,这三种手段便是针对普通民众的暴力强制、利益诱惑和愚民教育。弘扬正义,就要弘扬人性,遏制兽性。努力消除对民众的暴力强制,实现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对民众进行现代文明的教育,便可有效地遏制人类的兽性,弘扬人类理性和良知的光辉。正义与邪恶势不两立,只有阻止并消除邪恶,才能彰显正义的力量。正义必定战胜邪恶,但正义战胜邪恶,只能依靠人类自己的力量。运用法律和教育等一切理性的力量,与丧失人性和违背人道的一切邪恶势力进行斗争,是人类自身的重大责任。
在本文中,我们力图对平等、公平和正义三个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做出新的阐释,并对它们作为人类基本价值的社会意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本文认为,作为一个政治学概念的平等,它指的是人们享有同等的人格、资源、权利、能力和社会地位。从其实践价值看,平等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公平则是一个程序和过程的概念,它指的是按照相同的原则分配公共权利和社会资源,并且根据相同的原则处理事情和进行评价。从其实践价值看,公平主要体现为合理调节重要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程序。将平等的结果和公平的程序完美结合起来的理想目标或状态,便是人类追求的另一个基本价值,即社会的正义。正义是人类的至善和社会的首要美德,它集中了人类一切美好的理想。人类既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拥有共同的生存环境;人类也是一个道德共同体,拥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平等、公平和正义,便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正如本文开头所指出的那样,一方面,无论东西方哪种人类文明,无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哪个思想流派,无论哪个民族和国家,无不将平等、公平和正义当作理想的政治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人类的基本价值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遍性和恒久性。另一方面,这些人类普遍价值的具体内容、实现途径、表现形式和实践意义,则因具体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条件而各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价值又具有相对性。根据不同的时代条件和文化语境,不断地反思这些概念和价值的意义,不仅是学者的学术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全文完)
本文原载《学术月刊》2017年第4 期 。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分两次刊载全文,为阅读方便,略去注释,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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