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31
封凯栋: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呼吁新的制度变革
这些机构既不同于传统科研院所,也不同于完全商业化的企业,与现有科研体制存在一定的冲突。但这些新兴机构的崛起正好满足了我国突破技术发展瓶颈的需要,实现了基础研究与工业创新的结合,为我国科研体制的再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文/封凯栋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国家创新系统的核心在形成社会各子系统的协调而促进创新,要保证创新系统在转型过程中的有效性,就必须要实现制度与技术的协同演进。目前在我国传统科研体制外出现了一些新兴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这些机构既从事基础性的科学研究,同时也致力于把基础研究与产业化活动结合起来,开发面向市场的应用技术,甚至提供相关的工程服务。
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把知识生产和工业需求的情景高度融合在一起,是前沿国家创新体系发展的趋势。尽管目前我国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的数量还不多,但它们的经验为我国科研体制的再改革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启示。这套模式有可能突破我国在科研行政管理、科研跨学科协调、科研与产业相促进等问题上的瓶颈,促进本土工业重大技术创新发展,也激发社会各主体尤其是产业部门对基础科研的投入,从而根本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科研与产业两张皮”问题。
然而,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的发生与发展,并不只是简单地把科研机构“市场化”,或者通过简单地要求工业企业增加研究功能就可以实现。我国的工业企业普遍缺乏足够的研发能力,更不用说科研能力,它们对源头性技术或者基础科研能力的培养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更重要的是,这种能力的培养需要企业从认知和战略上做深刻转变。另一方面,简单地把传统科研院所“市场化”也不能催生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几轮科研体制改革,曾尝试推动科研院所脱离对财政拨款的依赖,增加它们以市场为导向的成分。但不少院所事实上呈现出两头割裂的情况:一头是迎合纯粹以论文发表为导向的学科评价体系,另一头则是以工业工程应用为核心的商业化开发活动而放弃了对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知识生产的关注。
华大基因
作为同时兼顾基础知识生产和产业化推动两大职能的主体,以华大基因(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简称“华大基因”)和光启研究院(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简称“光启研究院”)为代表的新兴源头性机构要在激励机制、组织方法和金融支持这几方面实现学术活动和市场活动的平衡。(希望了解关于这两个案例研究的具体内容可点击“阅读原文”)任何一方的失衡,都有可能会导致这些机构退回传统的科研体制或者变为一般的技术公司。因此,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呼吁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变革:
第一,在以产业化活动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保持学术激励机制。基础性科研活动是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不断拓宽认知基础、在持续的产业化活动中保持知识创造活力的根基,因此这些机构都依然把基础科研看作最核心的活动。它们的核心科研团队的研究工作与学术交流依然是国际学术前沿中的活跃部分,相关人员依然渴望学术共同体的认可与激励,因而保持学术激励体系是这些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现行的科研机构管理体系和学术评价体系却无法很好地兼容这些“体制外”机构,在无差别地进行学术激励的问题上依然存在障碍。虽然华大基因和光启研究院等都自行创新了一些制度安排,如光启研究院设立了“光启教授”、“光启科学家”等职称,华大基因与国外高校合作培养学生,鼓励自己的科学家出国讲学,允许接受大学讲席头衔等等,但正式的、无差异化的学术评价体系的缺乏依然有可能会使更多潜在的源头性创新团队被压制在原有的科研体制范畴之内。
第二,采用企业化的资源配置和组织机制。在保持科研传统的同时却又不套用传统科研院所的体制,这使得新兴机构在技术学习和产业化工作中获得了重要的灵活性和战略控制能力。这些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并不依赖政府科研院所的编制以及相关人头费用,这使它们可以突破原有科研体制中科室人头编制的约束,依照科研及产业转化的需求来实现资源的投入与人员活动的整合。相比传统科研院所中不同科室之间按人头编制划分科室,科室之间“分钱搞课题”各自为战的陋习,新兴机构可以灵活地实现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的有效整合,甚至可以灵活地在全球范围内招聘科研人才和开展科研合作。例如,为了实现超材料在通信天线应用上的突破,光启研究院整合了材料科学、信息科学和数学等领域的科研人员集中攻关;华大基因同样也可以动员4000多人同时为一个战略目标而工作。这是把企业管理控制手段用于有明确目标的战略性科研活动的优势。要想鼓励基础科研产业化的发展,那么我们就应当鼓励更多的研究机构在资源调配和组织管理上打破狭隘的科室界线,广泛地采用企业组织方式中的有益成分。
光启研究院
第三,鼓励复合型的金融支持。目前华大基因和光启研究院均已进入了自负盈亏的良性循环,吸引了大量的产业投资,也具有可观的商业回报率。但必须要考虑到,由于国内产业在基础知识与前沿技术上的吸收能力有限,源头性技术创新的价值在它们发展的初期往往无法为产业界所认识,因而政府的早期介入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对于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的发展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我们又应当广泛地鼓励风险资金和产业资本的进入,因为后者的进入不仅仅能解决长期发展资金问题,而且往往还会促成有效的产业链建设,为基础知识的产业化提供实践平台。因此,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需要的是复合型的金融支持,政策制定者应当深入研究政府资金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退出机制,有必要时可以考虑发展新的政府投资机构和相应的投资制度。
第四,需要制定出正式的、允许公共研究成果产业化的制度安排。新兴机构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基础科研知识的产业化,然而我国绝大部分基础研究都是由政府投资开展的,因此如何解决产业化转移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安排是科研体制再改革中必须直面的课题。在这一问题上,西方国家是通过一系列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创造空间,如美国在1980年所颁布的Bayh-Dole法案及后续的政策调整等等。在我国,虽然个别部门己经有了一些尝试,但依然缺少统一的、基于法律的正式安排。制度的模糊性为现阶段科研机构的转型尝试带来了一些争议,也为已出现的新兴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带来发展上的不确定性。因此,政策制定者应当以源头性技术创新机构的经验为切入点,整合各部门不同的经验做法,尽快制定出正式和统一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基础科研产业化中的投资关系、专利利益分享以及实现对技术创新给社会所带来的多样化的公共福利增长的考量等事宜。
第五,应当允许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目前沿海少数地区已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出现了一些在选择重点项目和重点团队等问题上富有经验的“政策企业家”,并涌现了一批密切关注基础研究产业化的产业投资者群体。以上各项改革涉及科研体制的诸多方面,系统的转型很难一蹴而就,因此应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容许相应的尝试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失败的可能。通过在局部区域总结整理经验,在尝试中进行快速调整,从而最终推动系统整体的转型。
本文为作者发表于《中国科技论坛》2013年第03期的文章。原标题为《源头性技术创新与国家创新系统》。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有删节,并为阅读方便删去所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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